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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 月15 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一系列修正和补充生效了,其中包括:
- 为了自动化劳动合同订立和统计,本法引入统一劳动合同统计系统 概念。劳动合同的订立、修改及补充可以通过电子文件流转系统 进行并用 数字签名签署;
- 授权的国家劳工机构必须确保统一劳动合同统计系统中保存的劳动者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保护;
- 用人单位必须确保从事远程工作劳动者的安全和劳动保护以及安全劳动条件;
- 当若干个分包商在施工 现场同时作业时, 总承包商 对劳动安全和劳动保 护承担责任;
- 如果发生事故,用人单位在得知事故后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应当通知就劳动者意外事故保险订立合同的保险机构;
- 本次修正取消了第 50.3 条款, 即使有提前与劳动者协商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享有就同等劳动取得平等报酬的权利以及享有平等劳动条件的 权利,不得受 歧视 。用人单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应受惩罚发;
- 如果劳动者出于个人利益或第三方利而 滥用职权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 内部 调查鉴定书 证明。;
- 如果 劳动者的 夜班 劳动和休息日或休假日相吻合 ,用人单位应当 分开支付夜班工资报酬以及休息日或休假日的工资报酬;
- 如果不按 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则用人单位必须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拖欠的 罚款,罚款金额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官方再融资利率的 1.25 倍;
- 劳动者可以与外国法人的当地组织、分支机构和代表处订立 集体合同;
- 用人单位可以派遣职工到该用人单位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分公司、代表处以及其他分支机构;
- 本次修正列出了不得派遣劳动者的情形清单;
- 如果职工被服现役,在服役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保留职工的工作岗位而职工从军事单位名单中排除(退役)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恢复工作;
该法律全文可以在以下链接中查看: online.zakon.kz